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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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社區職務移交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老莊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丙○○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社區職務移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字第738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應認本院前裁定停止之原因已經消滅,爰依職權撤銷該裁定,俾利訴訟之進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