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336號聲請人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開心菓子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證明文件,證明甲○○之英文簽名與甲○○之中文簽名或簽章具有同一性。
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9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