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號原告 蔡婕庭
陳建州 游季婷 原告 魏宇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貳仟叁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壹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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