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非訟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張妤涵 (即 張恩榮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韋屏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恩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捌萬肆仟貳佰柒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壹萬肆仟參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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