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93號上訴人 劉鳳姬 被上訴人 鄭吳桂英 (即 鄭伯奇 之繼承人)
鄭怡美 (即鄭伯奇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78萬0,083元【計算式:(如判決附圖所示項目A1面積25.73平方公尺+A2面積21.06平方公尺+B1面積1.97平方公尺+B2面積1.08平方公尺)×109年度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3萬6,358元=1,178萬0,08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3,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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