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建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字第33號上訴人鉅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善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蓁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建字第33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4,3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工程法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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