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伍念慈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708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伍念慈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5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