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施用第│有期徒刑陸│98年9月7│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2月18│││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9│││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40│年1月12日││││││偵字第6612│97號│確定││││││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參│98年9月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12月18│││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9│││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40│年1月12日││││││偵字第6612│97號│確定││││││號│││├─┼───┼─────┼─────┼─────┼─────┼─────┤│3│施用第│有期徒刑柒│98年9月1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3月12│││一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29│年4月6日││││││偵字第8864│7號│確定││││││號│││├─┼───┼─────┼─────┼─────┼─────┼─────┤│4│施用第│有期徒刑肆│98年9月1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9年3月12│││二級毒│月│日│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9年│日判決、99│││品│││署98年度毒│度訴字第29│年4月6日││││││偵字第8864│7號│確定││││││號│││├─┴───┴─────┴─────┴─────┴─────┴─────┤│備註:││1.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2.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