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成分之磚紅色圓形錠劑共拾貳粒(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參點肆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之犯意,於民國97年11月23日晚間10時許,在位於臺北縣中和市○○路○號之儷閣汽車旅館620號房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在上址儷閣汽車旅館620號房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成分之磚紅色圓形錠劑共12粒(其中1粒碎裂為兩半;驗前淨重3.506公克;驗餘淨重3.475公克),嗣被告施用毒品部分,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5月27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94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9409號偵查卷第99頁),又扣案上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
MDA成分之磚紅色圓形錠劑12粒,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成分,此有該中心97年12月19日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見同上偵查卷第71頁),是本件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洵堪認定。是本件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成分之磚紅色圓形錠劑共12粒(其中1粒碎裂為兩半),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前開磚紅色圓形錠劑12粒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及MDA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件:上開99年度聲沒字第292號聲請書。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