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8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1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及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鈞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41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名,均係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所受之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應得易科罰金;惟上開確定判決並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向鈞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要無不合,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8月14日│97年8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940│98年度毒偵字第5940││││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41號│98年度訴字第404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2月12日│99年2月12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4041號│98年度訴字第4041號││決├────┼─────────┼─────────┤││確定日期│99年3月12日│99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