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1號抗告人 林十印 法定代理人 林士強
劉秉蓁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人 陳金叁 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㈠本件抗告人林十印係未滿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且由父母即林
士強、劉秉蓁共同監護,然本件抗告狀欠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劉秉蓁之簽名、蓋章,尚難認定抗告人有提出抗告之真意並獲得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應提出經抗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劉秉蓁簽章之抗告狀。
㈡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