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642號上訴人 游沛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彥傑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