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144號聲請人 吳柔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郁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陳報之補正狀底未簽章,請提出補正狀底簽章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8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8144號聲請人 吳柔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郁真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5月28日所陳報之補正狀底未簽章,請提出補正狀底簽章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