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陳郭愛照 法定代理人 陳展榮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被告 黃兆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6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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