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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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恆銘 (已歿)代理人 黃逸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在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死亡者,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法院應以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備其他要件為由,依消債條例第8條本文規定,裁定駁回其聲請(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提案,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意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恆銘於聲請清算後,本院尚未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死亡,此有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參(參見本院卷第116頁、第117頁),揆之前揭說明,本院自應以其聲請清算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康紀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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