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卓亭竹 被告 周珮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訴之聲明暨事實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答辯: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8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吳昭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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