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張麗玉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 李東運 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李東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李東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若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只須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法人以事務所之新設、遷移或廢止,其他登記事項之變更,而為登記或為登記之更正及註銷者,由董事聲請之。」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核准或備查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法院裁定變更。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李東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台北市李東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該基金會之捐助章程經民國110年12月24日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修訂通過,變更內容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捐助章程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台北市李東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110年12月24日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紀錄、110年12月24日第六屆第七次董事會會議簽到簿、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前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1月4日北市社團字第1103190382號函等件為證。觀諸聲請人聲請變更台北市李東運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8條董事會之組織及資格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亦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第8條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新捐助章程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26條僅為捐助章程修訂之歷程,核與財團法人組織暨捐助章程所定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香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