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010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相對人正確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經本院民國96年6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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