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億齡 被告 廖小容 陳季鈴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欣怡法官劉依伶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