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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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07號
原告 周俊廷
被告 蘇翠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59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因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交附民卷第21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