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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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蔡文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居無定所,又經拘提到案,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4月29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林恒祺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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