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順位繼承人(即 嚴蘭香 、 嚴蘭枝 、 嚴蘭英 、 嚴德金 、 嚴秀蘭 、 嚴秀才 、 許邦華 、 許秀英 )之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乙○○及其配偶 許運妹 之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已通知其他繼承人即上開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書面通知(如:附受通知人印鑑證明之拋棄繼承通知收據;或存證信函暨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