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催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催字第2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宣告甲○○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補正事項: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上開費用若逾期未據補正,本院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