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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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722號債權人甲○○
號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住居所,足見其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據前述說明,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