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0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占世淵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3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占世淵前於民國98年4月間,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8年9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390、33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釋放後5年內之98年9月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426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99年1月12日起至101年1月11日期滿。再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920號、第1103號、第2084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自103年10月13日起至105年10月12日期滿(未構成累犯)。詎其猶無法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5月23日某時,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工廠前空地某部車輛上,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加水稀釋後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接著在上開地點車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5月23日晚上8時20分許,搭乘由 劉金洋 駕駛之牌照號碼AUZ-0283號自用小客車,因違規停車於臺中市○區○○路與漢口路交岔路口附近,為警盤查並扣得劉金洋所有之海洛因1包(淨重0.30公克,未扣存於本案),並徵得在場人占世淵之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占世淵業 於107年1月29日死亡,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大誠分駐所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現場照片共3張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22頁至第2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龍忠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