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7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67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