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24號聲請人 楊川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伊媺┌─────────────────────────────────────┐│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4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黃志忠 │泰山區農會│107年4月30日│160,000元│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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