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46號聲請人 何弘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阿四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1121-1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1122-1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7日所為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應補正事項第一項「1121-1地號土地」之記載,係「1122-1地號土地」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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