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154號聲請人 何弘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阿四 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其中相對人即共有人周阿四住南方海外行方不明,其有送達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之情形,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