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信賢 選任辯護人 林亭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信賢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信賢提起上訴,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郭瓊徽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昱潔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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