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91號原告 李文宗 訴訟代理人 馮鉦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福慶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萬274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