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中縣警察局、台中縣后里鄉公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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