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會員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46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指定禁治產人乙○○○屬會議會員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下列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⑴乙○○○已無民法第1111條第1項所規定法定監護人之證據(如除戶戶籍謄本)。
⑵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
等內同輩血親之【親屬系統表】(含父系及母系),並各該親屬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者,亦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⑶聲請指定為乙○○○親屬會議成員候選人五人之最近戶籍謄本
,及願意擔任親屬會議成員之同意書。(★倘甲○○為乙○○○監護人之人選,即不得兼任親屬會議成員)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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