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佣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薪佣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950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