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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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除字第69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前經聲請本院97年度催字第719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民事訴訟法第54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聲請,經本院指定民國97年9月30日下午2時28分行言詞辯論程序,該次庭期通知書業於97年9月3日寄存送達,惟聲請人並未到庭,且迄今又未聲請另定新期日,有本件相關卷證資料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既已逾2個月,即不得再行聲請更定期日,是其聲請本件除權判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楊璧華┌─────────────────────────────────────┐│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7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亞東技術學│遠東國際商│97年4月16日│6,800元│0000000││││院│業銀行板橋││││││││南雅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