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再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29號再審聲請人 侯尚余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 吳黃瓊英 等間請求所有權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所為102年度抗字第6號確定裁定,提起抗告,視為聲請再審。惟再審聲請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