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58號原告 江玉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永華 (原名吳建平)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肆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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