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盧宥任 法定代理人 盧俊源 被告 吳俊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簡字第234號,原案號:108年度易第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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