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521號債權人甲○○
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抑或為「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日」?又依一般債權如未約定清償利率者,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惟台端聲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聲請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相關證明文件。
2.聲請支付命令者,除表明法人外,應一併釋明其法定代理人,本件漏未釋明法定代理人為何者,請提出債務人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務必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件,以利本院作業。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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