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 雅娜 ‧碧后
甲○○上列原告因被告二人傷害案件(九十七年度中簡上字第八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