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