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45號上訴人即被告冠霖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
共同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1上訴人與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74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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