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郭隆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林清鈞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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