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0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月2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補正,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是否確認被告間所設定之新台幣600萬元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如是,應予更正該項聲明請求之內容,俾與第二項聲明作明確之區分。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