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83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高和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四‧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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