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33號
原告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InêsNolascoAntunes
訴訟代理人 黃欣欣 律師
馮基源 律師
張芷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潤濶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8,23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黎隆勝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依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1年10月18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港幣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4.124元。
㈡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港幣792,492元,即新臺幣3,268,237元(計算式:4.124×792,492=3,268,237,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