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4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柏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安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