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親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非婚生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親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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