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