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О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沒收(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六七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貳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十五時四十五分許,經高雄縣警察局六龜分局,在高雄縣○○鎮○○路○段○○○號,查獲扣押之海洛因(淨重○‧一二公克,包裝重○‧二○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係違禁物,爰請宣告沒收等情。經查被告因本件施用毒品之行為,經本院認與前案業經不起訴處分之施用毒品案件,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判決不受理確定在案,有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五號判決書乙份在卷足憑,而前開扣押之物,確係海洛因,此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佐,該物係屬毒品,足堪認定。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英賓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雯琪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